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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苏玉莲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初字第00559号原告苏玉莲。委托代理人梁红丽,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东辉,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威,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谢鹏飞,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莲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中,原告苏玉莲以与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已经达成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玉莲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莲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玉莲负担。审判长  程敬华审判员  胡怡江审判员  曾文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馨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