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含民一初字第0070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唐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含民一初字第00708号原告:唐某,女,197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打工,住安徽省含山县。委托代理人:蒋东山,安徽省含山县环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甲,男,1975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含山县。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东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某诉称:原、被告经别人介绍1997年相识,××××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婚后,被告好逸恶劳,平时不怎么干活,2008年被告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捕,释放回家后,干了2、3个月瓦工,2009年9月份又犯盗窃罪被判刑,2013年10月份释放回家,2014年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刑,2015年8月份刑满释放回来,也不与原告联系,现无音讯。原告考虑到现状,外出打工,原告身体也有病,被告对此不管不问,不尽其责任,多次犯罪不思悔改,现原告无法与其在一起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家庭财产归婚生子李某乙所有。李某甲辩称:现被告见不到原告,出去后和原告好好谈,保证这次出去后,不会再犯罪了,好好做事,把孩子培养出来,为此,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别人介绍1997年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李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2008年被告因盗窃他人财物被捕,释放回家后,2009年9月份又犯盗窃罪被判刑,2013年10月份释放,2014年再次犯盗窃罪被判刑,2015年8月份刑满释放,2015年10月10日又犯盗窃罪被判刑,现在服刑中。为此,双方产生矛盾,2014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被驳回,2015年8月21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家庭财产归婚生子李某乙所有。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病历、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4)含民一初字第00483号民事判决书、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刑初38号刑事判决书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原、被告通过别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好,后因被告多次犯罪被判刑,双方产生矛盾,现被告正处在服刑中,本院认为,鉴于被告目前的状况,理应得到家庭成员的关怀和帮助,这样便于其改造,被告也表示,这次刑满后一定好好做人,所以,在这样的时间节点,本院从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原、被告双方都应该正视自己的婚姻现实的角度出发,再次给被告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双方有充分的时间慎重审视自己的婚姻,自我反省后再对离婚问题作出决定。本院希望原告慎重正视婚姻现实、家庭现实,多一些理解和关爱,少一些抱怨和责怪,以爱己之心爱人,以责人之心责己,妥善处理夫妻关系,多为对方考虑。综合本案实际,对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不判决离婚为宜。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谷从元代理审判员 王礼芳人民陪审员 司盛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菲附件:本判决援引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