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民辖终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王二亮与付静新、王品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静新,王品和,马国英,王妍,王某,王二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付静新。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品和。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国英。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妍。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上诉人王品和、马国英、王妍、王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付静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二亮。上诉人付静新、王品和、马国英、王妍、王某因与被上诉人王二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2015)霸民初字第36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住所地不在原审法院辖区,借条中的管辖约定违法。故,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提交的借条中载明:如双方产生纠纷,由霸州市人民法院管辖,且被上诉人通过房屋买卖协议、物业服务处和霸州市公安局市区分局证明等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因此,借条中关于管辖的约定明确、具体,且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即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薛月琴审判员 李 峥审判员 徐福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毕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