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3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徐恩超与谢园园、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恩超,谢园园,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24号原告徐恩超。委托代理人郑艳,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谢园园。被告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王城大道118号。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路16号凯旋国际广场负责人赵松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真真,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恩超诉被告谢园园、洛阳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恩超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恩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恩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恩超承担。审判员 丁继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