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2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张京峰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2刑初109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某,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7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检察院以即检公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其自首,已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判决结果被告人张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明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姜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