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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杨某与谢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谢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340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谢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横民初字第02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谢某偿还申请执行人杨某贷款23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利息从2015年3月18日起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2375元,申请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榆林资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宁东梅花井煤矿巷道掘进项目有工程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顺利执行,现需扣留被执行人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榆林资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宁东梅花井煤矿巷道掘进项目应付工程款2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崇江审判员  侯 斌审判员  李荫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肖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