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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宋国斌与徐绚、闻人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国斌,徐绚,闻人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西民初字第1203-3号原告宋国斌。委托代理人王善刚,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绚。被告闻人展。系被告徐绚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国斌诉被告徐绚、闻人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国斌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国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70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9840元,由原告宋国斌负担。审判员  陈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