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芮纪刚与蚌埠市禹会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304行初2号原告:芮纪刚,男,195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代理人:金凤良,蚌埠市蚌山区黄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禹会区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定代表人:赵斌,该局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芮纪刚不服被告蚌埠市禹会区行政执法局强制拆除行为一案,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芮纪刚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芮纪刚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芮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芮纪刚负担。审 判 长 王 芳代理审判员 王艳艳人民陪审员 姚 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童德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