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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戴显弟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刑更24号罪犯戴显弟,男,生于1965年8月3日,四川省名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23日作出(2001)雅刑初字第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戴显弟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未上诉。2001年12月17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1)川刑终字第1082号刑事判决,判处戴显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4月3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07年、2009年、2011年、2013年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雅安监狱于2016年1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雅安监狱认为,罪犯戴显弟在投入改造以来,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戴显弟减刑。四川省雅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未发现执行机关雅安监狱报请减刑罪犯戴显弟减刑建议不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显弟在服刑期间,服从管理,劳动态度端正,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获得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一次,表扬一次。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证人证言、考核积分统计台账、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显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显弟减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刑期至2016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冰梅审 判 员  陈马豫人民陪审员  周跃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