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刑更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姚发刚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更320号罪犯姚发刚。现押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12)花刑初字第18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姚发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115953.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7日交付执行。服刑期至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提出,罪犯姚发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至2015年12月底止,共获考核分104分。本次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1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津市监狱认定罪犯姚发刚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姚发刚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发刚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一年,服刑期至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审判员 袁美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