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钱小霞与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小霞,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635号原告钱小霞。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章明锋。原告钱小霞诉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钱小霞于2016年1月1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小霞撤回对被告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小霞负担。审 判 长 刘 俊审 判 员 王新兵人民陪审员 陈久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陈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