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龚早与张胜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早,张胜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3678号原告龚早,男,生于1984年8月14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张胜勇,男,生于1986年12月3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建始县。原告龚早诉被告张胜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龚早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