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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与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6号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经营者庞大伟,男,1988年7月24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申请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因与被申请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潘君艳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某小区14幢1062号房屋为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提供担保,担保人王立华以其名下位于赤峰市某小区35号楼2052室房屋为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山区白云化工涂料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内蒙古龙云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赤峰某支行账号内的存款13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担保人潘君艳以其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赤峰市某小区14幢1062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三、对担保人王立华以其名下提供担保的位于赤峰市某小区35号楼2052室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起诉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丛树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茳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