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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3刑更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高绒平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3刑更15号罪犯高绒平措,别名呷绒,男,藏族,生于1985年2月1日,文盲,四川省巴塘县人。现在四川省甘孜监狱服刑。四川省巴塘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2012)巴法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绒平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服刑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2014)甘刑执字第26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2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甘孜监狱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核裁定。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裁前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绒平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深挖犯罪根源,端正改造态度;以各项监规纪律约束改造言行,自觉维护监内正常改造秩序;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考核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服从安排,听从指挥,积极肯干,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高绒平措2014年8月2015年10月得分103分;累计积分103分。以上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年度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表、旁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高绒平措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绒平措减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28日起至2016年3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 军审判员 林杉杉审判员 翟光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