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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占军与被执行人刘自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道宏,朱文喜,薛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曾道宏,男,197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朱文喜,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薛海玲,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0822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延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