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一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38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孙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