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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203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孙某甲与孙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2038号原告孙某甲,男,汉族,居民。被告孙某乙,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与被告孙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雪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