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徒执字第014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苏欣与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欣,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徒执字第01446-1号申请执行人苏欣,女,汉族,1974年1月18日生。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法定代表人丁成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欣与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4日作出(2015)徒辛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内容;被告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苏欣购房款753640元并承担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1360元,由被告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尚不具备处置条件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龙山村御湖山庄B5-2号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龙山白鹭岛休闲度假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期间申请执行人苏欣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执行标的765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被执行人尚不具备处置条件房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徒辛民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潘光跃审判员 李寿海审判员 王祺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钰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