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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梁存龙与胡香兰、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存龙,胡香兰,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梁存龙,男,195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胡香兰,女,1954年7月26日出生,1954年7月26日出生,蒙古族,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隆湖开发区科工贸小区。法定代表人胡香兰,系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梁存龙申请执行胡香兰、宁夏隆湖振强煤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海成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