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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3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诉李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李玉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323民初247号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沂城街道青援路东首。法定代表人张在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见贵,山东沂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玉友,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水县。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玉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懿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见贵、被告李玉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起,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货款总值25万余元,至2014年底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73330元���付。以上欠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付。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支付所拖欠的货款7333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玉友辩称,我实际还欠原告货款57000元。经审理查明,因业务往来,被告拖欠原告饲料款73330元,该欠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付。上述事实,有欠条、原被告陈述等材料为证,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李玉友拖欠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货款7333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认定。被告辩解只欠原告货款57000元,无相应证据证实,对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要求被告李玉友支付货款7333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沂水和美华福泰华饲料有限公司付清所欠的货款7333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3元,减半收取816.50元,由被告李玉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懿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