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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某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英,陈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英,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昌,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于某英与被执行人陈某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威环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公告送达,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裁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