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02执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于某英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某英,陈某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231号申请执行人于某英,女,197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某昌,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满族。申请执行人于某英与被执行人陈某昌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威环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12日公告送达,其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应裁决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判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子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