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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61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洪与赵晓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赵晓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6158-2号原告张洪,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代理人何建国,河南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亮,男,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诉被告赵晓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赵燕艳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该案中赵燕艳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程志远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乔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