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李某1与红蓝(娱童)幼儿园、张红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红蓝(娱童)幼儿园,张红,徐文月
案由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21号原告:李某1,男,201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理人:李某2,男,1986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魏旭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红蓝(娱童)幼儿园,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曹集镇政府对面。法定代表人:张红,系该校校长。被告:张红,女,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徐文月,女,199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1与被告红蓝(娱童)幼儿园、张红、徐文月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9元,本院减收400元,原告李某1负担399元。代理审判员 魏田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 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