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江苏靖江叉车有限公司与南通恒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靖江叉车有限公司,南通恒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园商初字第177-2号原告江苏靖江叉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园区江防西路2号。法定代表人陆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刚,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恒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通州区平东镇新生村。法定代表人姜金娟,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靖江叉车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恒运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靖江叉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335元,合计629元,由原告负担(已付)。审判员 叶海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