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邱卫国与陈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卫国,陈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041号原告:邱卫国,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被告:陈习兵,男,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原告邱卫国诉被告陈习兵民间借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期间,被告欠原告借款3000元、劳务工资1000元。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但未按承诺的时间还款。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和劳务工资合计4000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事项。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1、2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2年12月底,原告到被告处打工,从事驾驶员工作。2013年1月,被告因出车费用不够向原告借款3000元。2013年2月,原告离开被告回泾县,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1000元。后原告数次向被告要款,被告于2015年2月18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承诺于同年农历1月20日前偿还该4000元。到期后,被告未还款。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和劳务工资应当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习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邱卫国借款和劳务工资合计4000元。如果未按期履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陈习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成启审 判 员  左 梅人民陪审员  陈益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文洁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