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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0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姜安庆与金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安庆,金怀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902民初104号原告姜安庆,男,汉族,1955年1月25日出生,住汉滨区巴山西。被告金怀保,男,回族,1961年10月8日出生,住汉滨区北马道巷。本院受理原告姜安庆与被告金怀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姜安庆于2016年1月19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姜安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安庆撤诉。本院决定,案件受理费24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杨明波人民陪审员  唐章乾人民陪审员  赵莲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