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1财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熊海霞与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海霞,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1财保48号申请人:熊海霞。委托代理人:刘大桥、吴敏,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珈山路19号中科开物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费现武。申请人熊海霞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诉称:2011年9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商铺租赁合同书》,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租赁商铺。合同签订后,由于商铺的实际收益率远低于被申请人宣称的投资回报率,双方于2013年11月签订《商铺退租协议》,约定解除《商铺租赁合同书》,被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缴费的租金和保证金,并详细约定了退税款项、利息及违约金等内容。时至今日,被申请人还剩325107.45元未支付。现申请人拟向法院起诉,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逃避债务,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107.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担保财产为申请人熊海霞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莱茵L栋L单元18层L-1803室。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水务地产湖北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25107.45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动产为三年,动产为两年,银行存款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熊海霞名下坐落于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莱茵L栋L单元18层L-1803室。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颜克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肖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