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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3行审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杨进尧、钟龙香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0823行审7号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福建省上杭县临城镇长岭下社会福利中心5-6楼,组织机构代码:00411306-1。法定代表人黄庆锋,局长。被执行人杨进尧,男,199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钟龙香,女,1991年2月27日出生,畲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2日以被执行人杨进尧、钟龙香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杨进尧、钟龙香征收社会抚养费48375元。该决定书于2015年4月2日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0月13日依法催告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目前已缴纳了5000元,对余款43375元拒不履行缴纳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具备法定执行效力。根据中共上杭县委、上杭县人民政府《关于上杭县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的规定,申请执行人行使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的相关职能,被执行人不完全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杭人口计生征决字(2015)第204-02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尚未缴纳的43375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明审 判 员  胡绍清审 判 员  钟谷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孔喜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