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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刑初1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5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南市,汉族,新集一矿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11日被凤台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次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凤台县看守所。凤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5日13时51分,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张路7KM+100M处时,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1㎎/100ml,属于醉酒驾驶。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证人王某的证言;2、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3、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查获经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5、现场勘查、检查笔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陈某予以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5日13时51分,被告人陈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毛张路7KM+100M处时,被淮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9.1㎎/100ml,属于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的证言,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理工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侦技术图片,淮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毛集大队出具的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凤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12日起至2016年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李晓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杜海啸附有关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