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呈执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杨元茂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兴锐、杨亮、江洪兵、邓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元茂,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兴锐,杨亮,江洪兵,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呈执字第874号申请执行人杨元茂,男,1974年12月01日生,白族,云南省云龙县人。被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山。被执行人朱兴锐,男,1978年9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被执行人杨亮,男,1978年10月30日生,汉族,云南省祥云县人。被执行人江洪兵,男,1979年9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被执行人邓忠,男,1965年2月25日生,汉族,云南省宜良县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杨元茂与被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兴锐、杨亮、江洪兵、邓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朱兴锐、杨亮、江洪兵、邓忠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全案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呈执字第874号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雷保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