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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2民初5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2民初523号原告蔡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玉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