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8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彭超明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超明,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8执63-1号申请执行人彭超明,男,汉族,中国香港居民,现住佛山市高明区,港澳证件号码:×××8(0)。委托代理人何宽军,系广东广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肖万春。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李建荣。关于申请执行人彭超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明法民一初字第8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工程款1570399.78元及利息(以1570399.78元为本金,从2012年11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银行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给申请执行人彭超明。如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如期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彭超明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未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应自2007年8月7日起以1570399.78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彭超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2736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执行费1810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依法强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更合中学、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人民政府的存款或其它收入249993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清单另附)。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小年代理审判员 李嘉佳代理审判员 詹学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婉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