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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宗民与上海绿廷苑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民,上海绿廷苑酒店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虹民四(民)初字第1969号原告王宗民,男,汉族,1975年4月24日出生,住南京市。委托代理人徐信刚,上海恒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绿廷苑酒店,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法定代表人邓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平,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宗民与被告上海绿廷苑酒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雅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宗民和委托代理徐信刚律师、被告上海绿廷苑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周平律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宗民诉称:1、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进入被告公司,担任厨师长,约定每月基本工资1万元、绩效500元、奖金500元,共计1.1万元,每周做六休一,每日工作时间为9:30-21:00(其中14:00-16:00为休息时间、含2餐,每餐10-20分钟),现原告双休日加班228小时,2015年5月1日(劳动节)和6月20日(端午节)法定节假日加班2天,被告并未支付加班工资,应当按照每月1万元的工资标准支付原告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2、2015年5月底,被告曾将劳动局2014版劳动合同和要求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书面材料交付原告签字,为此原告未予签订,并要求被告提供正规版劳动合同,现被告至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被告于2015年6月30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但至今未支付2015年6月工资。故现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并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支付:1、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9元;2、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9,194元;3、2015年5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万元;4、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万元。被告上海绿廷苑酒店辩称:对原告陈诉的工作起始日期和岗位并无异议。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自行未来上班。现认为1、原告入职时即被告知每月实发工资为5,000元(含基本工资2,020元和加班工资),每周做六休一,因而每月工资中已经包含做六休一的工资和双休日的加班工资,每日工作时间为9:30-21:00(其中14:00-16:00为休息时间、另含2餐,每餐30分钟),2015年5月1日并未加班,故不同意支付原告加班工资。2、被告于2015年4月通知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以劳动合同文本为2014版为由拖延签订,由于被告已经尽到了磋商义务,因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原告方承担,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现同意支付原告2015年6月工资5,000元,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5年4月9日至被告处担任厨师长,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做六休一。原告在被告处每日工作时间为9:30-21:00(其中14:00-16:00为休息时间,另含2餐时间),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6月30日。双方工资结算至2015年5月。同年7月1日原告向上海市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1、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9元;2、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9,194元;3、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万元;4、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万元。同年8月14日仲裁委作出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672号裁决: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9元;2、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合计8,496.55元;3、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5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合计1.7万元;4、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工资合计1万。被告对上述终局裁决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5年10月19日裁决撤销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672号裁决书。现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本院。审理中,被告表示公司2015年5月和6月的考勤平时都放在吧台上,均被被告拿走,而原告则表示公司每月均回收当月考勤用以计算工资,2015年6月考勤确实放在外面,已被原告取走。上述事实,由虹劳人仲(2015)办字第672号裁决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三(民)撤字第480号裁定书、考勤卡与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一、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本案中,原告每日工作时间为9:30-21:00(其中14:00-16:00为休息时间),另含2餐,现双方对于两餐时间长短存在争议,本院根据日常生活规律,认为被告所述每餐30分钟尚属合理,故据此确认原告每日实际工作时间为8.5小时。同时,被告实行考勤制度,每月考勤由该公司予以保管,由于公司会根据员工每月考勤天数予以发放职工工资,现被告认为“2015年5月与2015年6月考勤一起放在吧台被原告取走”的辩称意见不符合常理,被告对此也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现被告未提供2015年5月考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同时结合2015年6月20日(端午节)原告加班的事实,被告应当支付原告上述2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上述款项1,149元低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准许。二、由于原告入职时,被告已经明确告知原告的实际工作天数、每日工作时间和对应的工资数额,故被告工资中已经包含六天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9,194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现被告未及时向原告支付2015年6月的工资,且未向本院提供原告的工资签收清单以证明原告的每月工资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据此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15年6月的工资1万元。四、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上述规定是对用人单位怠于行使权利的惩罚。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录音资料证实,被告已经就签订劳动合同尽到诚实蹉商义务,双方最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并不能归责于被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上海绿廷苑酒店支付原告王宗民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149元;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工资1万元;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4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的双休日加班工资9,194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5年5月9日至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7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雅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