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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潘金平与康水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平,康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潘金平,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康水根,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平与被告康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金平承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