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潘金平与康水根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平,康水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潘金平,男,195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康水根,男,195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金平与被告康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平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金平承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