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法北执字第05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陈艳阳与陆长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艳阳,陆长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518号申请执行人陈艳阳。委托代理人蔡霞,如皋市郭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陆长亮。申请执行人陈艳阳与被执行人陆长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陆长亮应于该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陈艳阳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陆长亮负担。陈艳阳向本院申请执行15088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现已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陆长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陆长亮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陆长亮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陆长亮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锡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陆长亮没有缴纳信息。本院至无锡市锡山区云林北区物业管理部门调查,发现无锡市锡山区云林苑北区67号202室为出租房,无财产线索提供给法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陆长亮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款15088元、执行费225元及迟延履行金未执行到位。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陈艳阳通报后,陈艳阳表示认可法院的执行工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陆长亮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陆长亮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陆长亮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艳阳亦不能提供陆长亮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北民初字第0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陆长亮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艳阳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陆长亮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谢 妍执行员 邹吟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