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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3财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金昌市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3财保1号申请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金川区开发区新华大道以北、常州路东侧(金昌商会大厦12楼)。法定代表人朱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北背巷1号。法定代表人苏永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金昌市水电工程局,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城东大街。法定代表人曹文云,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金昌市永昌县城关镇甘新路。法定代表人赵文俊,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苏永清,男。被申请人赵文俊,男。申请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保证合同纠纷,为保证判决顺利执行,申请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二Ο一六年一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银行存款共计650万元或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并由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昌良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西田水电开发有限公司、金昌市水电工程局、永昌县东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苏永清、赵文俊在银行的存款6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清德审 判 员  刘 宏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Ο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西 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