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藏01刑更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陈自村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藏01刑更6号罪犯陈自村,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乃东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9日作出(2011)乃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自2011年4月20日起至2018年2月19日止)。2011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8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2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陈自村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2月19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队纪,服从管理,听从安排;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记功审批表、表扬审批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罚金还款情况说明等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自村准予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2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次 央审 判 员 高 小 红助理审判员 索朗卓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尼玛央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