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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刘雪峰、刘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雪峰,刘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97号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南金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平宜,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易龙,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雪峰,男,汉族。被告:刘萌,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峰、刘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宜春市南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葛晓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黄腾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