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锡执字第8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孟恰特与于全林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锡林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恰特,于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执字第860-1号申请执行人孟恰特,男,汉族,个体,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被执行人于全林,男,汉族,个体,现住包头市。本院依据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终字2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全林给付申请执行人设施款112500.00元,案件受理费14380.00元,执行费1587.5元。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被执行人部分履行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于全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锡民一终字2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晓东审判员 武利军审判员 姜仲圆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云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