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彭丽荣与王奎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丽荣,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1民初273号原告彭丽荣,女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邑市总工会一楼,组织机构代码692002567。被告王奎,男,197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丽荣诉被告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保全金额为27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其财产一宗(祥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 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曹长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