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左海涛与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汤臣倍健有限公司、姚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海涛,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姚明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城民初字第414号原告左海涛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长江路123号法定代表人:恽鹏洲,职务经理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被告姚明本院受理原告左海涛与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姚明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姚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海涛撤回对被告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绥化分公司、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姚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左海涛负担。审 判 长 徐凤举代理审判员 司 琪人民陪审员 初洪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志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