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商仲审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无锡展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与南京国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意 见 书(2015)宁商仲审执字第247号申请人无锡展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东兴路171号。法定代表人蔡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玲,无锡市锡山区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南京国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上穆社区。法定代表人:徐世海,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无锡展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依据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南京国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46000元及违约金、仲裁费21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641号裁决是否符合申请执行条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申请人南京国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送达《申请仲裁裁决执行通知书》,告知南京国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有权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并应提供相关证据。现规定的期限已届满,南京国冶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未提出不予执行的抗辩。经审查,无锡仲裁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641号裁决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申请人无锡展信五金机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申请执行条件,应予执行。审 判 长 王 胜审 判 员 姜 欣代理审判员 陆红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文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