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与孔德新劳动争议2015民一终740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孔德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74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王超。委托代理人:黄书浩,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德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阳山县。委托代理人:罗健,广东瑞迪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太民初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5年9月3日作出判决: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孔德新20**年6月23日至2015年3月1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378.24元。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孔德新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39.22元。三、驳回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8378.24元;3、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39.22元;4、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的主要理由:不同意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要过错在于被上诉人,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属于被上诉人辞职,依法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孔德新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虽上诉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被上诉人,并称被上诉人是辞职,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东欧格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晓航代理审判员 徐 满代理审判员 何润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燕弟郭桂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