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绛法执字第2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与陈伟贷款纠纷拍卖成交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绛法执字第203-2号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国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绛县韩庄村。被执行人陈伟,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绛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绛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日,依法委托运城市空港天信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绛县振兴街南供水公司楼下自东向西第5-6间房屋(房产证号:绛房权证(2006)字第02-****号)的一套房产。2015年10月21日申请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以4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3条、2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陈伟位于绛县振兴街南供水公司楼下自东向西第5-6间房屋(房产证号:绛房权证(2006)字第02-****号)的一套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所有。二、买受人运城市绛县开发区通达化工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立志审判员 王胜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