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5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赖XX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times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805刑初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1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5)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赖××在佳木斯市东风区浦东商厦一楼燕子床上用品商铺取货时,乘商铺人员忙于接货、卸货,将被害人董×放在缝纫机上的小米4手机以及柜台内的人民币5500元盗走。当日16时许,董×发现被盗报警。当赖××再次来到商铺时,被民警抓获。被盗手机及赃款1962元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案发后,赖××家属将其余赃款全部返还。经价格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6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张××证言、证人王××证言、证人尹××证言、证人李××证言、被害人董×陈述、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视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全部赃款赃物被追回等情节,予以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凤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 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