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外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巨源制砖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道外区国家税务局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巨源制砖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道外区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外行初字第43号原告哈尔滨市巨源制砖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巨源镇新坊村新坊屯。法定代表人孔宪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涛,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丹华,哈尔滨市巨源制砖有限公司会计。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北五道街118号。法定代表人诸葛续亮,局长。委托代理人刘笑冬,哈尔滨市道外区国家税务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慕香铭,哈尔滨市道外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科员。原告哈尔滨市巨源制砖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国家税务局2015年6月17日道外国税罚(2015)140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已向被告缴纳完税款和罚款,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巨源制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张 杰审 判 员 赵晓斌代理审判员 赵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莉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