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3民初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8-06-06
案件名称
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晏绪明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晏绪明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3民初278号原告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梅溪镇溪林场,组织机构代码78444877-7。法定代表人张冲。委托代理人张国云,男,安吉县报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晏绪明,男,194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安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晏绪明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晏绪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安吉县天加山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阚晓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