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5民终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信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与刘铁山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刘铁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民终字第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法定代表人蔡成旺,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铁山,男,汉族,1959年4月12日出生。上诉人信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铁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1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了该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刘铁山达成《民事纠纷赔偿协议》为由,于2016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在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该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信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信阳市锦湖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继田审判员  任 钢审判员  吴 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