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袁润莲、孙彪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袁润莲,孙彪,太原市哈轴顺标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6财保22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负责人白锐平,行长。被申请人袁润莲,女,197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孙彪,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申请人太原市哈轴顺标轴承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晋源区南堰万水物贸城五区83、85、87、89号。法定代表人袁润莲,董事长。被申请人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住所地太原市漪汾街42号。负责人高日。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因与被申请人袁润莲、孙彪、太原市哈轴顺标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拟提起诉讼,现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52565.86元或等值财物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袁润莲、孙彪、太原市哈轴顺标轴承销售有限公司、山西省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促进会银行存款合计一百一十五万两千五百六十五元八角六分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