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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三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德红与被上诉人刘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红,刘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红。委托代理人张亚,平舆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委托代理人彭国富。上诉人刘德红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德红的委托代理人张亚,被上诉人刘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刘德红称,被上诉人刘新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虚假的,并提供了该居委会其他人的土地使用证,经比对,土地使用证填发机关平舆县土地管理局的印章确实不同,对该事实,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