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民三终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上诉人刘德红与被上诉人刘新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德红,刘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三终字第5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德红。委托代理人张亚,平舆县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新。委托代理人彭国富。上诉人刘德红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德红的委托代理人张亚,被上诉人刘新及其委托代理人彭国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刘德红称,被上诉人刘新持有的土地使用证是虚假的,并提供了该居委会其他人的土地使用证,经比对,土地使用证填发机关平舆县土地管理局的印章确实不同,对该事实,应进一步核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333号民事判决;发回平舆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李光明审判员 贾保山审判员 孙 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振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