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阿碎怀与XX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碎怀,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02执66号申请执行人阿碎怀。被执行人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崆民初字第10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XX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自觉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XX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1990.4元(案件款1940.4元、执行费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朱冰妮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明庆 来自